原告王某
被告帮帮某副食品配送服务社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帮帮某副食品配送服务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王某2009年12月及2010年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130元;
二、原告王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被告帮帮某副食品配送服务社经济损失人民币213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人民币10元、被告帮帮某副食品配送服务社承担人民币1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云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