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青波,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农业厅。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吕忠,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农业信息中心。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涂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惠君琦,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信息中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信息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信息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杨越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