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郭家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婚后经常生气,夫妻经常分居生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12月19日共同生活,1997年2月2日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某,X年X月X日生次子李某某,原被告共同财产:楼房底上六间,门面房二间一个院,洗衣机、彩电各一个,电动车一辆,四轮车斗一个,组合柜一套。被告婚前带现金x元,婚后存款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加强夫妻感情的培养,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家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