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号楼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锦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元胜,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4年6月9日作出(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2005年12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解封被告部分房产变卖后抵偿欠款的合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松江区X镇X路X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松江区X镇X路X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长岳菁
代理审判员蔡虹
代理审判员李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