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琴、余某某,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追加诉讼请求,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等。
被告谢某,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荷塘区鑫兴汽车配件用品商行的经营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书林、蔡某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诉称:1997年6月24日原告向商标局提出“ATG”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x。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七类(活塞环及内燃机配件)有效期至2017年9月6日。2009年12月9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株洲市荷塘区新长春汽配店购买了标有“ATG”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由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封存。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原告所有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被告谢某提出答辩意见如下:我们卖的是正规的产品。我怀疑整个案件是有人以打假为名实为敲诈钱财,我店只是进了五副安庆“ATG”活塞环,卖了两副,是正品还是仿制品,我也不清楚。陈长龙购买产品的目的不纯,我们认为其购买的产品调包了,其封存的实物也不是我店产品。华安定没有公证资质,公证人员没有现场公证现场封存,程序违法,不具有可信性,公证书也是隔了五个多月才出具的,是无效的,请法官明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谢某赔偿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在2010年7月28日前支付到原告指定帐户(户名: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开户行:长沙银行华联支行。帐号:x)。逾期未付,则被告谢某赔偿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许萍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