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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6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38岁,汉族。

被告时某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2007年1月1日,被告时某某的丈夫周质彬称药房经营周转金暂时某难,向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约定月息为200元,并商定随要随还。2007年3月,原告去找被告时某某的丈夫周质彬要求归还借款时,得知被告时某某的丈夫周质彬因病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借款人周质彬与被告时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7600元(从借款月至起诉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称其与周质彬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周质彬已死亡,被告时某某与周质彬系夫妻关系,为此要求被告时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周质彬与被告时某某系夫妻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亦未提供时某某的身份资料,时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与周质彬的关系均不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时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宇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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