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龚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号。
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诉被告龚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相识恋爱,2002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曾收养一男名龚XX,但至今未办理收养手续。2006年5月23日,原、被告与崇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订立计划生育协议书,约定原、被告收养孩子后不再生育等。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孩子龚旺东的抚养问题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与被告龚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存款人民币x元(在原告处),原、被告各得人民币7000元(原告已经当庭给付被告人民币7000元);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7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