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龚XX,上海市杨浦XX。
委托代理人邵XX(系原告妻子),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XX。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需支付赔偿款项,即于同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嗣后,被告已归还人民币600元,尚欠借款人民币x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人民币703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李X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于2011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6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