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无业,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XX号XXXX广场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晏某诉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3日达成了口头协议,由原告租赁被告开办的胜马可商业广场X楼B-X号商铺三年,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三年的租金x元。2010年12月被告将该商铺强行拆除,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晏某与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除胜马可商业广场X楼B-X号商铺的租赁协议;
二、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晏某租金人民币x元;
三、原告晏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元,原告晏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