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与管某、朱某强、朱某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1-06-11  当事人: 朱某、管某   法官:   文号:(2001)亳民一终字第263号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亳民一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X镇城南利辛集东队。

委托代理人:孔雪静,利辛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武守业(系被上诉人之夫),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施某,利辛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朱某强,男,17岁,汉族,军人,现部队服役。

原审原告:朱某,女,18岁,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管某(系朱某强,朱某之母)。

上诉人朱某因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0)利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雪静,被上诉人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守业、施某、原审原告朱某强、朱某的委托代理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管某与朱某顺(已于1985年去世)198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某、一子朱某强,1991年行政村进行新的宅基规划,同年10月利辛县土地管某局颁发了管某的土地使用证,证书号为(略),宅基地面积为292.5平方米。1992年管某要求建房,朱某不让,为此产生矛盾。原审法院以管某取得了该土地使用证,故判决争议的土地292.5平方米及房屋二间归管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活动费100元,及调查费400元,管某、朱某各负担一半。

宣判后,朱某不服,以管某隐满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土地使用证,所诉争的土地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管某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管某答辩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维护原判。

上诉人朱某为使本院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2001年6月5日利辛县土地管某局证明,该证明管某的土地使用证编号及四邻情况;

2、2001年6月5日朱某城的证人证言;

3、2001年6月5日朱某礼的证人证言;

4、2001年5月31日利辛县X村利辛集东村X组和利辛县X镇城南居民委员会合写的证明;

5、2001年元月17日朱某福的证人证言,以上2—5份证明证实管某办土地使用证朱某城、朱某礼没有在土籍调查表上签名,单位证明对争议的宅基地办证情况不了解,朱某福证明争议土地其父母已分给朱某。

6、2001年6月1日律师调查朱某氏的笔录,该笔录证明争议的宅基地是她分的,已分给朱某。

被上诉人管某为抗辩上诉人朱某的请求和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1984年9月6日利辛县X镇人民政府颁发朱某顺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2、1991年10月28日利辛县土地管某局颁发管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争议的土地管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经审理查明,1991年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管某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宅基规划,1991年10月份利辛县土地管某局颁发了管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证书地号为(略),用地面积为292.5平方米。被上诉人管某要求建房,上诉人朱某阻拦,以该争议的宅基地父母已分给其使用,被上诉人虽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是采取欺骗手段,隐满事实的情况下办的,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和当地基层组织的证明。另外,管某在争议的宅基地外,于1991年又建两间房屋,该房屋没有争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管某所争议的土地,被上诉人管某已取得了土地管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上诉人朱某称被上诉人管某的土地使用证是骗取办理的,虽列举了证人证言,除证明该土地是父母分给其的以外,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办理的,也举不出证据证明该土地,上诉人有使用权。另外,上诉人称该案已起过诉讼时效,因本案侵犯的是土地使用权,行为没有消失,被上诉人并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其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白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兴锋

代理审判员王文伟

代理审判员徐全义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怀思思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