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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晖、余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0日12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蓝色时风农用三轮车沿陕县X乡X村至该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王家后乡X路段一陡坡转弯处,因操作不当翻入道路西侧沟内,造成乘车人李XX、张XX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被害人张XX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XX、马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书证被告人未办理农用三轮车驾驶证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亚红

人民陪审员梁文升

人民陪审员刘守鹏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琳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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