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吴江市外贸集团上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敏、戴某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外贸集团上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就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涉案纠纷得到了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必要。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外贸集团上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9.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9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利荣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杨某莎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袁铭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