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1,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2,男。
被告周某3,女。
本院于201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继承人张某(于2010年2月去世)和被告周某3系夫
妻关系,他们共生育二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周某1的母亲张某1(于2008年10月去世)、案外人张某2。坐落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建筑面积58.83平方米)系被继承人张某和被告周某3所有的私房,目前该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由于张某1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而案外人张某2放弃对该房的继承,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该房并分得相应产权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某弄某
号某室房屋由原告周某1和被告周某3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原告周某1、被告周某3对该房屋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原告周某1、被告周某3应相互配合办理上海市黄
浦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
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周某1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内容自2010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阜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员郭阜明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