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五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告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五店(以下简称零度聚阵直营五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其系经授权依法取得电视剧《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8月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服务。对方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网尚公司请求依法判令零度聚阵直营五店: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元人民币。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影片《李小龙传奇》片尾载明,出品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2008年9月28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出具《授权书》,称将涉案电视剧《李小龙传奇》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及网吧环境下传播的权利)的著作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专有形式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并且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独家全权负责《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自己或者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吧放映权、发行权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授权期限自2007年9月29日起计,截至该剧首播完毕之日后五十年。2008年10月7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权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使用《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贰年,即2008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1日。
2009年8月23日,网尚公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人员与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09年8月27日一起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的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网吧的服务台领取了上网小票一张。进行如下操作:启动计算机,输入用户编号为x及口令0,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清洁的U盘,在桌面上新建“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的word文档,按下键盘上的“x”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文档中。之后,选中桌面上的“影视菜单”图标并进行双击,点击该页面上的“商都星网咖影视系统”图标,出现新的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在线影院一”显示“商都星网咖影视在线”页面,在该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李小龙传奇”,点击“搜索”键,搜索结果网页上有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点击“影片播放”列表下的第1、28、50集,开始播放并对其进行截屏,《李小龙传奇》可在线播放。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前述操作过程均进行了画面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在上述名为“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的word文档中。关闭“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的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在公证员携带的U盘上,后刻制成光盘附在公证书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网尚公司在开庭前撤回了对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片尾载明出品单位系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是该剧的著作权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依法应当共同享有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著作权利。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家专有形式授予另一著作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并表示该公司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之后网尚公司依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授权,取得了《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网尚公司的名义对未经许可的使用人追究法律责任。目前,上述权利处于授权期内,故本院确认网尚公司享有涉案电视作品《李小龙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网尚公司许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部作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零度聚阵直营五店在其经营场地的网吧局域网内向公众所提供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在线观看服务,既未征得网尚公司许可,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网尚公司请求零度聚阵直营五店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网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首映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主观过错程度、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五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直营五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如果被告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直营五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五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审判员龚磊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银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