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火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X-315。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梅方明,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劲升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火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系高新科技企业,从事互联网络信息服务。2006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订购网络实名产品,并签订了《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产品购买订单V4。0》。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固定排名服务的关键字“升降机”,对应网址为www.x.com,服务期为一年,位置为19位,服务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相关服务,被告已开通并实际使用该网络实名服务,但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上述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故诉请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永劲升降机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12日前向原告上海火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徐俊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