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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火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劲升降机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纠纷案
时间:2006-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火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X-315。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梅方明,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劲升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火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系高新科技企业,从事互联网络信息服务。2006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订购网络实名产品,并签订了《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产品购买订单V4。0》。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固定排名服务的关键字“升降机”,对应网址为www.x.com,服务期为一年,位置为19位,服务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相关服务,被告已开通并实际使用该网络实名服务,但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上述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故诉请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永劲升降机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12日前向原告上海火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徐俊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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