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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派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派力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派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翁某、侯某某,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派力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审判员杨国山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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