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漯河市污水净化中心与河南捷昌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污水净化中心。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镇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捷昌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污水净化中心(以下简称污水净化中心)因与河南捷昌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昌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豫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四日作出(2009)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伟峰、谭学刚出庭。污水净化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某民、捷昌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7)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尚云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