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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身有限公司、王×与上海×百特健身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8-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7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草,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特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层。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健身有限公司、王×诉被告上海×百特健身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健身有限公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徐俊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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