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草,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特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层。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健身有限公司、王×诉被告上海×百特健身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健身有限公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徐俊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