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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弓某某建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弓某某(曾用名弓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弓某某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弓某妞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马清来

审判员周勇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彦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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