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弓某某(曾用名弓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弓某某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弓某妞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马清来
审判员周勇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彦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