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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时间:2005-08-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成民初字第7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2005年8月16日,申请人邵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国犹他州盐湖城第三区法庭于2003年5月13日作出的第x号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李国兰与邵某某离婚,并于X年X月X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犹他州盐湖城第三区法庭于2003年5月13日作出的第x号离婚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美国犹他州盐湖城第三区法庭第x号判决正文中关于李国兰与邵某某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刘建敏

代理审判员李源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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