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84-X号
原告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开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被告福州秋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福马路X号。
委托代理人郭政、刘某某,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秋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秋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秋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起诉。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