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厦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身份证号编号:x。
被申请人厦门外代东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X路仓储区。
申请人刘某某因被申请人厦门外代东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塔盘(专利号为:x。3)、蓝白釉平盘(专利号为:x。1)、蓝白釉杯碟(专利号为:x。X),于200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外代东亚物流有限公司在其仓储区内的一货车涉嫌防冒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瓷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某某提供了人民币9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外代东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防冒申请人刘某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瓷器,具体为:塔盘(专利号为:x。3)、蓝白釉平盘(专利号为:x。1)、蓝白釉杯碟(专利号为:x。X),价值以人民币9万元为限。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聆
审判员林勤
审判员刘某珍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