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红卫,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长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及原审被告河南长利装饰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卫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长利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10元,退还张某某9710元。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王怡
代理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祝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