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文辉,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煤建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钦周,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州市煤建总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尤超杰、冯文辉,上诉人郑州市煤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薛钦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退还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11元,退还郑州市煤建总公司x元。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宁宇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祝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