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平舆县粮食局职工,系席某之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席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席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某峰,被上诉人丁某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唐武军
审判员贾保山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