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8月2日对原告尚斌诉被告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开封轴承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中“诉讼费50元,由原告尚斌负担”一句予以删除。
审判长黄某勇
审判员郝珠霞
审判员刘玉成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