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男。
被执行人李X,女。
被执行人张X,男。
本院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X与李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了(2009)城执字第263-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有部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X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X有银行存款6000元,被执行人张X有银行存款16000元,本院已全部扣划。现申请执行人王X已全部领取了上述案件款,故本次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城执恢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