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又名辛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略)事务所(略)。
被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略)事务所(略)。
原告辛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秋峰、被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辛某翔,该子现在郑州某高校就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的证人未到庭作证,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两位证人许某某、辛某某虽到庭作证,但证人辛某某系原告之弟,且二证人的当庭证词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辛某要求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麻小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