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4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9日被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4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本村的张XX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张某某持砖将张XX右胳膊砸伤。经法医鉴定,张XX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有证人王XX、张XX、张XX、胡XX、张XX、崔XX、杨XX的证言,有法医鉴定书为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开玩笑,被害人先用啤酒瓶向被告人头上砸一瓶,将被告人头砸破,被告人认为自己吃了亏,才拿砖追砸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