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现年32岁,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10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汤阴县X镇X村明知是赃车却以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买下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经评估摩托车价值为288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赃车却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赃车已追退,且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焦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