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花,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自称在济源市公安局交警队工作,先是以能帮被害人原小梅办理驾驶证为由,后又被省纪委查办需要钱为名,先后十次骗取原小梅现金x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原小梅达成退赃协议,将其奇瑞x型轿车作价x元退赔给被害人原小梅,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原小梅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户籍证明,欠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帐单,刑事判决书,济源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借条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和解协议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赔部分赃款,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田家恺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