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北A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徐某甲,女,系杭州显隆装饰材料商行业主,住所(略)、X号。
被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海盐县法狮龙集成吊顶厂业主,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某甲、沈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号x。4)一案,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6年11月2日,原告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沈某
代理审判员王江桥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江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