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代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男,生于1975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9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至2010年4月24日,2010年4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代某窜到开封县X镇X村委滚里村王XX家中盗窃驴一头,价值1300元;随后又到王XX家,盗窃骡子一头,价值1300元。后经朱仙镇X街文XX(文长法已判刑)介绍,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朱仙镇满洲庄的叫“老六”。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王XX的陈述,有介绍人文XX,买主张XX的证言为证,有价格鉴定书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案件发生在八年前,当时被告人投案自首,取得侯审,八年后又被逮捕,被告人多年没有再犯罪,已悔过,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予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6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代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7月1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郭晓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