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3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略),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1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0日01时16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x号面包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2KM+700M处时,在实施制动措施过程中直接撞击到京x本田轿车的左侧门处,造成被害人孙XX及乘车人孙XX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我院依法惩处,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不持异议,不做辩解。
辩护人辩称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希望法院能对王某某做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01时16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x号面包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2KM+700M处时,发现前面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便对所驾驶车辆实施制动措施,因路面结冰在其实施制动措施过程中直接撞击到已发生交通事故被卡在鲁x号大客车中的京x本田轿车的左侧门处,造成了京x本田轿车的司机孙XX及乘车人孙XX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造成被害人孙XX、孙XX死亡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孙XX、孙XX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孟XX、孙XX、王XX等人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文书送达回证、现场照片,调解及协议笔录,领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陈永涛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