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窜至民权县人民医院透视室内,趁王某环给其弟弟做检查时,盗走王某环现金15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环、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