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蔚青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至被告处从事门卫工作。原告在职期间做二休一,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240小时,无休息日休息。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1、支付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2月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295.17元;2、支付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2月3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64.80元;3、为原告补缴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
被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未曾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0年2月3日。被告已支付原告至2010年2月3日的工资。2010年2月5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19日裁决对于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诸本院。
另查明,被告未曾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提供的工资条中并无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记录。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工资条、工作服、银行代发工资明细、个人存款查询单、裁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出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其做二休一、每天工作12小时,被告未曾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现原告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加班工资。被告工资的发放周期为当月5日左右发放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的工资。原告现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双倍工资。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证明员工工作时间的举证责任,现被告无法提供有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计算,在扣除调休后原告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2月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36小时,被告应支付原告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97.24元。原、被告自2009年11月2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原告,被告应根据原告正常出勤的工资支付原告2009年12月2日至2010年2月3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30.34元。被告负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故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上海市X镇保险费192.6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2月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97.24元;
二、被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2009年12月2日至2010年2月3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30.34元;
三、被告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张某补缴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19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李莹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