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罗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6月8日19时20分,在本市X路、丹巴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原告骑牌照沪XX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应于2010年8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含急救费)人民币x.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27.5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1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x.56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