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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信用合作联社与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娄底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X区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四组。

被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在审理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依法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雪涔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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