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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甲,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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