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甲,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