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2010年12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1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渑池县粮食局家属院内将自己从他人手中购买的23件假烟(其中散花烟16件、红金龙7件,共计x支香烟)倒卖给他人时,被渑池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证言,书证渑池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查获王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经过、辨某、指认笔录、破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明知是假烟而非法买卖,数量达二十三万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赵年法
审判员李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