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
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
原告尚某与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晨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尚某与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尚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31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