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
被告孙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孙某、李某、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