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黄某乙。2007年5月18日原、被告经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女黄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6月起,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乙所生之女黄某乙变更随原告赵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