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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被告曾X2、曾X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

被告曾X2。

被告曾X3。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曾X2、曾X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曾X2、曾X3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滕明建

审判员向好英

人民陪审员龙启武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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