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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铸与卢聪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卢聪章,女,1946年10月20日。

原审被告李铸因与原审原告卢聪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豫宛检民行抗字(2004)X号民事抗诉书,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宛法民抗字第X号函,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李铸于2009年11月12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李萍、李南萍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诉讼。

审判长陈琪

审判员田金盈

代审员吴迅雨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毛荣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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