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
被告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原告艾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有实际支出,被告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艾某医疗费人民币x.95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交通费人民币22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检查费人民币1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护理费人民币2250元、律师费、查档费等计人民币226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x.95元(扣除被告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已经支付了原告艾某人民币x.05元,被告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还需支付原告艾某人民币x.90元);
二、今后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9.50元,由原告艾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