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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廖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薛某

被告廖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月15日12时45分,在本市X路、曹杨路口,被告牌照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伤势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日、120日、90日。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某凭据赔偿原告薛某医疗费、护理费;

二、被告廖某应于2010年7月13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薛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56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护理费人民币31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元,由被告廖某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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