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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200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带嫁妆被子8双。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被告自2009年10月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杨某村委证明、本院调查被告之母笔录、证人样某某、麻某某出庭证词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双方经常生气,后长期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将被告嫁妆被子6双退还被告,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嫁妆被子6双归被告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预案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某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麻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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