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申请人)赵某。
被执行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某于2010年11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赵某称,贵院在执行该案中除支付我x元外,尚余4045.75元未执行,并送达我(2010)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0)雁民执字第X号裁定书。
经听证查明,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给付赵某门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x.75元,王某未自动履行,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王某支付x元,未按判决全部履行。本院以(2010)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执行完毕。异议人赵某对此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书。
本院认为,该案执行标的x.75元,申请人只收到x元,对其余部分并未放弃,本院裁定执行完毕显然不当。申请人所提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0)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赵某昌
审判员李玉生
代理审判员杨李华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