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红英
书记员蒋平